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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蘇通破產上訴 官令交150萬保證金

上訴庭下令潘蘇通須先繳付150萬元訟費保證金,法庭方會處理其上訴申請。 上訴庭下令潘蘇通須先繳付150萬元訟費保證金,法庭方會處理其上訴申請。
上訴庭下令潘蘇通須先繳付150萬元訟費保證金,法庭方會處理其上訴申請。
【本報訊】近年屢傳財困、已辭任高銀金融主席及執行董事職務的潘蘇通去年7月被高院原訟庭頒令破產,另外一間他持有的公司同時被頒令清盤。早前潘就破產令及清盤令、及原訟庭拒絕他要求押後審理破產案的決定申請上訴。高院上訴庭昨日下令,潘須先向法庭存入150萬元訟費保證金,法庭才會處理其上訴。另外,上訴庭亦批准其債權人一方於上訴時存入新證供。
是次上訴的申請人是潘蘇通及其擁有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下稱「公司」),答辯方則是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債權人獲准加新證供
資料顯示,答辯方之前曾向公司借出120億元,潘蘇通則為公司的貸款擔保人。由於公司無依合約還款,答辯方遂於前年初就其中80億元欠款,向潘和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並以潘和公司在收到償債書後仍然無還款,於同年申請潘破產及公司清盤,結果原訟庭於去年7月作出頒令。
上訴方現除就破產令及清盤令提上訴外,亦就原訟庭不批准潘以找到第三者向公司借款為由、要求押後審理清盤及破產聆訊的決定提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指,現時無足夠表面理據顯示潘的上訴有成功機會,故頒令潘須先付訟費保證金。至於答辯方要求新加的證據,上訴庭就認為有助法庭考慮,原訟庭拒絕延期處理案件是否有合理理據,故批准申請。案件編號:CACV 525/2021, CACV 261,265,266/2022, CAMP 2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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