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七公:口講以民為本 實則衰過城管

內地城管負責管理市容衞生等,多年來卻因頻頻爆出醜聞,淪為「暴力執法」的代名詞;每當提起城管,內地市民無不皺眉。本港雖無城管,但負責管理市容衞生的食環署,近年來同樣飽受批評。不同的是,隨着社會文明程度提高,城管暴力執法問題愈來愈少,形象逐漸有所改善;惟食環署的表現每況愈下,不但間接導致香港垃圾遍地、老鼠橫行,且屢次執法行動也惹人爭議。
食署執法行動惹爭議
日前一宗關於食環署執法爭議的新聞,令筆者大為痛心。一位年逾九旬的婆婆持牌擺檔販賣炒栗子時,因「人有三急」離開攤檔,前往附近商場如廁,便把炒栗子車交由沒有持牌的男親友暫時看管,結果男親友慘被食環署人員控告無牌擺檔,婆婆的謀生工具炒栗子車亦被沒收。婆婆趕回現場後,只能坐地哭訴不公,食環署人員卻無動於衷,反而報案求助。不久,便出現一大群執法人員包圍婆婆的離奇畫面,期間更有執法人員警告,假如婆婆不合作,有機會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事發片段流傳網絡,又經廣泛報道後,坊間爭議聲不斷,幾乎一面倒批評食環署。該署事後解釋,雖然婆婆持有牌照,但因事發地點屬繁忙的主要通道,署方人員事前仍向婆婆作出警告及驅趕;署方人員一小時後返回現場跟進時,發現一名男子經營熟食攤檔,有足夠證據認為他無牌販賣,才將其拘捕;又強調婆婆在執法後逾半小時才返回現場,至於沒收炒栗子車,是要作為證據供法庭考慮。
雖然食環署回應迅速,但顯然愈描愈黑!署方如何咬定男子是在「經營」而不是看管攤檔?所謂「足夠證據」又是甚麼?署方人員目擊男子售出炒栗子後才執法嗎?既然事前曾警告婆婆,換言之署方人員是知道攤檔屬婆婆持有,照理能推斷出男子只是看管財物,何必急於執法?說不是針對婆婆,實難令人信服!婆婆在半小時後趕回現場,意味着婆婆最多離開約90分鐘,對年輕人而言,90分鐘如廁算是誇張,但對於一名年逾九旬的婆婆而言,卻十分合理,畢竟她總不能像飛人保特般,10秒內完成百米衝刺吧!
事件另一討論點,究竟是「法不容情」,抑或「法律不外乎人情」呢?婆婆並非十惡不赦,難道署方人員執法就容不下半點彈性嗎?婆婆一把年紀依然堅持擺檔,怎可能是興趣使然呢?自然是家境不佳,迫不得已!何況婆婆已申領牌照,如廁也是正常生理需求,署方總不可能要求婆婆把攤檔推進洗手間吧!說到底,既然法律是用來約束人的行為,那怎可能不滲雜半點人性考慮呢?
退一萬步而言,當局就算不為婆婆考慮,也應為自己的形象考慮!筆者相信,社會上不會有人會因為署方容許一名婆婆去洗手間,就形容為姑息養奸;反過來說,縱使婆婆已誤墮法網,署方秉公辦理,也不可能贏到半點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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