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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堵塞法律漏洞維護國安

人大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後,政府表示會積極研究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律政司繼上月後,日前向立法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修訂條例的新建議,包括申請人須向律政司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況」;法院可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並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
綜觀已發展的普通法地區,不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是通行慣例。如在英國,涉及國安的閉門審訊只准許特別委任的辯護律師發言;在美國,只有通過測試的美國人才可接觸涉及國安秘密案件的相關資料。本港法例仍允許外國大律師在涉及國安案件中經法院批准參與訴訟,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過去,更可能造成角色利益衝突,以至洩密等風險,造成國安缺口。
律政司首次提交修訂有關條例的文件顯示,就任何國安法案件,法院作出任何關於專案認許的決定前,必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如認定相關人士執業不利於國安,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能保障國安。而新加入的建議亦有助盡早排除不合理申請,避免浪費時間及資源。
香港的憲制秩序定明法院有多少權力,法庭會盡力行使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而無被授權、對法庭有約束力的行政決定,法庭亦要尊重。人大釋法保留了彈性,容許修改本地法例以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同時香港並未一刀切,不影響其他案件的審理,仍歡迎海外律師來港代理民商等案件。海外律師參與本港法庭程序,對法理學發展有貢獻,但須採取審慎和迴避風險做法,平衡潛在風險。總的來說,政府的修例建議是落實釋法精神的體現,助準確實施國安法,有效維護國安,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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