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國安案准聘洋大狀 倡設甄別 覆核 機制
【本報訊】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修例方案引起社會討論。根據最新立法會文件,政府建議就《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提出立法修訂。包括申請前的甄別程序方面,增加申請人須向律政司司長解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申請為何屬「例外情況」,方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而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個案,並需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文件顯示,律政司進一步修訂方案,當中加入多項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新建議。在提出覆核機制方面,若法院或律政司司長認為有必要覆核,則可覆核已發出的證明書,或檢視案件是否屬國安案件,法院須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特首提出發新的證明書。文件又指出,新建議可適用在立法修訂生效後的專案認許申請。
提交草案仍無具體時間
政府上月曾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擬盡快於今年第一或第二季提交條例草案。上月中會議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認為討論時間不足,最後押後至本月17日討論。律政司近日提交新文件,表示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但暫無提及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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