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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時發工傷補償 建築公司罰款5.5萬

【本報訊】一間建築公司在僱員因工受傷後,沒有按法例規定在發薪日後7天內向該受傷員工發放補償金,涉嫌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勞工處以傳票檢控。該公司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5.5萬元。
案情顯示,本案被告先達建築有限公司僱用的一名地盤主管於2020年7月24日工作期間,因工作而引致頭部受傷。被告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訊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支付按期付款給因工受傷的僱員。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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