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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收劏房水費 業主罰款5000

【本報訊】一名業主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罰款5,000元。2021年11月,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旺角洗衣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帳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跨部門聯合巡查和優化獨立水錶申請外,亦加強宣傳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水務署為協助業主在分間單位安裝獨立水錶,已推出計劃並簡化程序。而為鼓勵業主參與計劃,水務署會豁免在該計劃下每個獨立水錶的水費按金,亦會豁免提供水錶的費用。每個獨立水錶帳戶會有獨立水費單供繳交水費,以及每4個月首12立方米免費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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