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捏造搜屋紀錄 4男警4‧28裁決
5年前一名警長及3名警員被指調查一宗販毒案時捏造紀錄,向上司訛稱曾進行搜屋,及後被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由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控方指種種證據顯示4名被告於案發時並無搜屋,但4人卻共同捏造搜屋紀錄。辯方則指,早前其中一名被告的庭上說法合理,並強調被告呈交的調查報告資料正確,只是在記錄時間上有誤差。裁判官最終把案件押後至4月28日裁決,眾被告續准保釋。
涉案被告依次為警長馮孝聰(45歲)、警員林耀然(38歲)、警員羅學鍵(32歲)及警員葉家豪(31歲),4人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4名被告於2018年3月15日至4月3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紀錄。眾被告被指謊稱於2018年3月15日凌晨曾到一宗販毒案疑犯位於葵涌的單位搜屋。
屋主夫婦指並無搜屋
控方陳詞指,4名被告於記事冊填上當日有搜屋一事均為捏造,據涉案單位屋主夫婦指當時並無搜屋,但裁判官即指出該兩人只是對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有清晰印象,對案發時間則記憶模糊。控方回應指兩人只是在接受盤問時有所混淆,其實案發時亦無搜屋。
控方又指第3被告自辯的證供不合理,他曾稱案發時是用首被告的私家車到現場故沒有紀錄,但如要用私人汽車應要先申請,現根本無該紀錄,該說法在調查報告中亦沒被提及。
辯方陳詞則指,涉案屋主夫婦的證供含糊,且質疑他們向執法部門提證供的動機。辯方又指第3被告說法並無不妥,控方證人亦確認過往首被告曾使用自己私家車作公務。另外從4名被告帶疑犯到屯門警署,至交犯人予值日官,確相差了一個多小時,符合前往及完成搜屋時間,只是與調查報告就到單位及搜屋時間不符,辯方強調只是有誤差。案件編號:TMCC 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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