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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署工人涉違防賄例 未經許可借同事57萬

【本報訊】執法部門昨日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工人,涉嫌於約一年半內多次未經許可向6名同事借貸,涉款共約57萬元。他已獲准保釋,明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為34歲的張立勤,被控26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張於2019年8月加入水務署任職二級工人,月薪約1.4萬元。他於案發時被派駐長沙灣辦事處,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務維修工程,並向一名二級監工匯報工作。他涉嫌於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6名水務署同事接受26筆貸款共約57萬元。該6名同事分別為兩名二級工人、兩名技工、一名文書助理,以及一名二級監工,即被告的上司。
沒有歸還大部分貸款
部門接獲水務署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從該6名同事分別借貸5,000元至35.5萬元不等,而他沒有按相關政府規例,即《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調查又顯示,被告並沒有向該6名同事歸還大部分貸款。調查案件期間,水務署提供全面協助。
執法部門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是預防性質的法律條文,旨在遏止貪污於萌芽階段以維護公務員廉潔,以及防止政府人員墮入利誘牽絆。執法部門一直與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定期為各級公務員提供誠信培訓,提醒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借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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