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兩常委罪成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相繼認罪,被判囚3個月,餘下3人包括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案件自去年7月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裁定3名被告均罪名成立。裁判官決定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聽取辯方求情,除鄒因其他案件被還押外,其餘兩人獲准繼續保釋。
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他們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本港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另兩名被告判刑3個月
案中另有兩名被告梁錦威(36歲、前葵青區議會主席)及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則早於去年5月已承認控罪,並分別被判囚3個月。
羅官裁決指,此案要爭議的並非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而是被告方質疑警方發出的通知書之合法性及要求是否合理。現時《港區國安法》並沒有就何謂外國代理人定下基準,故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機構為外國代理人便可作出調查。羅官指在初步調查期間如要採用較嚴格基準去界定該機構是否疑為外國代理人屬不實際,現時亦有表面證據指該會是外國代理人,認為通知書具合法性,被告方的質疑並無理據。
官:無意遵守規定 判罪成
羅又指,從支聯會過往背景及政治主張等,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支聯會亦需按要求提交資料。羅官指警方要求提交的資料,部分較近期,例如會計帳目等資料,故不難取得,被告有責任作回應,卻召開記者會公開表明不會提交,且確無提交資料,顯示他們無意遵守規定,羅官最終裁定3人均罪成。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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