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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訕變打架 刀捅五旬漢 謀殺罪兩度上訴 無業男改判誤殺 囚12年9個月

上訴人李偉民(蒙頭者)獲改判誤殺。 上訴人李偉民(蒙頭者)獲改判誤殺。
上訴人李偉民(蒙頭者)獲改判誤殺。
【本報訊】五旬男子6年前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與兒子傾談期間,遭一名有酒精依賴的無業漢多次搭嘴,雙方更大打出手。無業漢被制服後心有不甘,持刀折返現場一刀捅肚刺死對方。無業漢事後被控謀殺罪,在2019年被裁定罪成判囚終身,及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高院原訟庭重審,結果前年3月再被判謀殺罪成。
無業漢第二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並以精神問題減省罪責為基礎直接裁定他誤殺罪成。經提取精神科報告後,上訴庭昨日判處他監禁12年9個月,稍後將頒發書面判詞解釋判刑理由。
53歲上訴人李偉民,被控於2016年12月9日謀殺54歲男子丁潤光。上訴人曾表明欲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控方案情指,死者當晚與兒子在商場平台商談兒子婚事時,在旁喝酒的上訴人多次搭嘴打斷父子談話。上訴人後來更變得暴躁,開始襲擊死者,又自稱三合會成員,要死者跟他背三合會詩句。兩人之後打架,上訴人遭死者的朋友制服。上訴人之後回家換衣服換鞋,又戴上口罩拿刀返回現場,一刀捅穿死者腹部,死者終傷重死亡。
原審官未適當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早前指,原審法官杜麗冰未有適當引導陪審團,或令陪團員以為只要有證據顯示,當日上訴人飲酒是出於自願,上訴人的減責辯解就不成立。因上訴庭認為陪審團定罪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的撤罪申請得直。案件編號:CACC 54/2021
上訴人用來殺人之兇刀。上訴人用來殺人之兇刀。
上訴人用來殺人之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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