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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無牌經營 罰款逾11萬

任何人士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需領取牌照。 任何人士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需領取牌照。
任何人士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需領取牌照。
【本報訊】一間找換店及其兩名董事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合共11.4萬元,為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中有紀錄以來最高。
同類案罰款歷來最高
旺角一間找換店的一名男董事和一名女董事,去年5月被發現於找換店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未獲批前,已在該處經營匯款業務,找換店及兩名董事因而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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