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開職介所 女子罰款兩萬
【本報訊】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昨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兩萬元。勞工處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者,最高刑罰可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遭僱主投訴揭發
勞工處表示,處方轄下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於2018年11月,接獲一名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對一名女子的投訴,由於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女子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而投訴人亦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遂提出檢控。涉案女子昨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兩萬元,並需將收取的6,800元服務費退回予有關僱主。
勞工處提醒,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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