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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雷射筆 編輯囚8個月

被告唐健豐 被告唐健豐
被告唐健豐
【本報訊】任職編輯之男子被指身攜雷射筆及行山杖等物品,參與2019年在旺角發生的反修例衝突,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受審時辯稱當日去完行山,但昨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罪成。裁判官批評被告供詞反覆無常不合邏輯。另外事發至今雖逾3年,但裁判官不認為控方不合理延誤檢控,最終決定判被告囚8個月。
留守衝突現場 身穿黑衣
現年27歲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被告作供自辯稱當日初次到釣魚翁行山,途中因下雨折返,改去旺角購物,期間被警員按落地,再將地上雷射筆塞入他背囊內。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各警員的證供主要部分沒有衝突,信納他們的證供屬實。相反,被告證供多處不合情理。另外,被告明知身處的地方不安全,卻偏偏留守現場,是自打嘴巴。法官形容其說法難以信服,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身穿的黑色衣物,法庭裁定他管有雷射筆是有意圖用來傷害他人,裁定被告罪成。案件編號:KCCC 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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