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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經營匯款 罰$8000

【本報訊】一名女子涉嫌利用社交平台無牌經營匯款業務,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
女子藉社交平台處理業務
去年3月,執法部門人員對一名女子進行調查,懷疑她利用社交平台無牌經營匯款業務。經深入調查後,人員發現她透過個人銀行戶口進行有關匯款業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相關部門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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