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2‧20起試行往來港澳人才簽注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出入境管理局昨日發公告稱,自本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簽注有效期分別為一至5年,簽注持有人可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每次停留不超過30天
公告指出,有關政策是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具資格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的6類人才包括:傑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衞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其他人才。
公告又稱,上述內地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傑出人才可由本人向粵港澳大灣區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他5類人才應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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