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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戶口代收犯罪得益 男子洗黑錢囚9個月

涉案男子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9個月。 涉案男子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9個月。
涉案男子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9個月。
【本報訊】一名男子因處理網上售賣冒牌物品得益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行,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9個月。
網售冒牌貨 涉款67萬
執法部門於2020年9月接獲舉報,指一名男子涉嫌利用本地銀行開設的個人戶口,為他人收取懷疑網上售賣冒牌物品所得的款項,共約67萬元。在有關款項扣除其報酬後,該名男子再將餘下款項轉帳至第3方戶口。他於同年10月被捕。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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