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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煽動武裝起義 2男分囚5年及63月

蔡永傑(左)因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5年3個月。 蔡永傑(左)因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5年3個月。
蔡永傑(左)因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5年3個月。
組織「光城者」7名案發時15至25歲的成員,被指在前年擺街站宣揚顛覆國家思想,包括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政府,因而被控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全部認罪,其中5名較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名較年長被告則於昨日在區院被判監5年。法官郭偉健指兩名被告干犯的控罪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港區國安法》須判處不低於5年監禁。
昨被判刑的兩名被告分別為21歲倉務員蔡永傑及26歲售貨員陳右津。同案另外5名被告,包括17歲姓阮男生、16歲姓尹女生、17歲姓梁女生、17歲姓蔣周男生及19歲女生郭文希,去年已被判進入教導所。蔡永傑另涉與他人潛入將軍澳一間中學爆竊後,在單位被搜出伸縮棍等武器,他因此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就該罪被判監半年,當中3個月與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分期執行,故兩罪共囚5年3個月。
倉務員管有武器罪成
法官指出,須先要確定本案是屬於《港區國安法》定義中的「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若屬前者便須判處最低5年監禁。法官指被告以「光城者」名義宣揚的理念,就是要進行「流血革命」及「無底線抗爭」,煽動他人武裝起義。法官認為被告是有詳細計劃向他人招手,並在人多地方擺街站,就是要煽動他人並宣揚其武裝革命想法。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確實有煽動的風險存在,即使只有一個人被煽動到,香港的社會穩定和居民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嚴重危害,因此本案屬情節嚴重的類別。
兩名被告求情時均指當時是受到唆擺,但法官指蔡永傑案發時已19歲,且是該組織的創始人,故可推論組織的主張是來自他。至於陳右津案發時已24歲,曾於外國生活近8年。他雖並沒有發言,但曾在記者會擔任英語翻譯,試圖向國際人士宣揚該組織理念。在考慮所有量刑因素後,法官最終就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兩人監禁5年。案件編號:DCCC 801,985/2021
陳右津昨被判監5年。陳右津昨被判監5年。
陳右津昨被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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