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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攻尖沙咀警署 11人罪成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圍縱火。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圍縱火。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圍縱火。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一帶示威,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多人被捕。其中12人事後被控暴動罪,案件於區域法院審訊後昨日裁決,當中11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一人則因居於佐敦及身上「零裝備」而脫罪。法官押後至2月18日聽取求情,3月4日判刑,全部罪成被告須還押。
一人衣着耀眼無口罩脫罪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黃蔚霖、黎穎霖、吳沛伶、甄衛兒、彭漢深、張俊軒、韋珍兒、梅卓羚、林耀基和鄭子健(21至34歲)。罪名不成立的則是姚志杰(27歲、運輸工人)。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關於脫罪的被告,法官指他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或物件,另外他的衣服有非常耀眼奪目的圖案,裝扮令人易於辨認,亦沒有戴口罩遮蓋面容。因此縱使法官認為他涉案地點出現實在可疑,但就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
至於其餘被告,法官指,警方推進期間不時舉旗及發出警告,無意參與暴動的人按理會盡快離開以免被誤會。法官考慮到這些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移動方向,認為他們是刻意穿上一致服飾,並配有裝備,向其他參與暴動人士表明是同路人以壯大聲勢,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裁定暴動罪成。案件編號: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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