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暴動 激光照警 石掟差館 3人囚22至32月
於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期間有人用雷射筆射警,又向警署擲石,其中9人被指參與其中,同被控參與暴動罪。當中一人認罪,4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5名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游德康指各被告的行為直接針對警方,挑戰法治社會第一度防線,判處3名被告入獄22至32個月,其餘兩名未滿21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另兩未滿21歲被告入教導所
5名罪成被告分別是李倩瑩(24歲)、戴家榮(45歲)、黎擎智(30歲)、陳栩樂(20歲)及彭嘉豪(20歲)。除了戴認罪外,其餘4人均是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本案原本尚有另外4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律師昨求情表示,是次暴動計劃不周密,以規模及暴力程度而言,相信是同類暴動案中嚴重性最低。有辯方代表大律師建議以3年或以下的量刑起點,亦有建議法庭先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才判刑,不過法官就決定即時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暴動規模不算大,示威者叫囂及罵警,但沒有使用汽油彈或縱火,警方毋須施放催淚彈驅散。事件中除了有警員眼睛不適外,就沒有人受傷,亦無財物損毀。事發時道路仍有車輛行駛,巴士如常落客,對市民的滋擾不算嚴重。
官指挑戰法治 判罰須具阻嚇性
不過法官指示威者行為直接針對警署及在內駐守的警員,挑戰法治,首3名被告帶着裝備,是有預謀犯案,以判囚36個月作為他們的量刑起點。因各人的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判李倩瑩和黎擎智入獄32個月,認罪的戴家榮則入獄22個月。其餘兩名被告方面,法官指他們屬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因此拒絕辯方判更生中心的建議,判兩人入教導所。案件編號:DCCC 423、4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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