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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請病假侍應生 酒樓須賠兩萬銀

違殘疾歧視 官指試用期非抗辯理由
酒樓男侍應在入職個多星期後腳痛獲醫生批出病假,僱主卻在假後將他解僱。他為此向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並由平機會代他於去年入稟區域法院,指酒樓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案件昨日聆訊,侍應一方在酒樓不回應指控、並缺席聆訊下申請勝訴判決。法官陳錦泉審視證供及陳詞後,認為酒樓在得悉僱員患病後辭退對方,屬明顯的歧視行為,法庭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不論情況是否輕微,歧視都是不能接受的行為,並會有法律後果。法官最後裁定侍應勝訴,下令酒樓向他就情感損害賠償二萬元,及支付逾千元訟費。
本案原告鍾愛文,被告是由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魚翅大排檔。鍾在判決後表示,突然被炒後感到徬徨:「當時疫情緊,被人炒咗我當時都好徬徨,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㗎嘛」。他表示請假時,資方着他休息好才上班,更表示可先向他發薪,「我以為個僱主咁好咁有同情心,點知原來係炒我」。他指非着重賠償金額,是希望讓外界得知事件,「僱主唔應該咁炒人囉」。
左下肢患蜂窩性組織炎
據原告案情,原告在朋友介紹下於2021年5月11日入職出任樓面,試用期一個月。他在5月20日左腳疼痛,往醫院求診後證實左下肢患上「蜂窩性組織炎」,獲批4天病假。病假時被告向原告表示,其職位暫時由替工頂替,但在同月27日表示已解僱他。
法官昨判決時指,他考慮到原告當時只上班數天,仍在試用期;被告亦無作出其他歧視性言語或行為。不過縱使僱主可於試用期不給予原因解僱,但僱員因歧視而受到不平等待遇,仍是不被容許的,試用期並非抗辯理由。法官在審視文件及平衡各項因素後,下令被告須向原告賠償二萬元情感賠償。案件編號:DCEO 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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