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掟死家貓 雙程漢提堂還押
【本報訊】上周六(28日)深水埗發生懷疑虐貓案,一名內地男子疑因貓隻在住所抓傷兒子,竟把貓擲到地上,最終該貓不幸離世。涉案男子事後被落案,控以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法庭把案件押後至3月13日再訊,期間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44歲被告張明成,報稱無業。持雙程證在香港逗留。他被控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月28日,在福榮街81至87號某一個單位內,殘酷地對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控方昨日在庭上表示,由於律政司須商討控罪是否適合,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就請求讓被告在候訊期間保釋外出。不過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而被告就保留保釋覆核的權利,將於2月7日再被帶上法庭提訊。據悉事發當日,有人因飼養的15個月大的本地短毛貓,將其17歲兒子的臉部抓傷,於是在盛怒下將貓兒猛力擲落地上。結果貓兒在落地之後一動不動,沒有任何反應。涉事人士之後自行報案,調查人員經了解後,證實該貓隻已經死亡,遂將涉事人士拘捕,貓屍則由愛護動物協會人員檢走處理。
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均屬犯罪。控罪於裁判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最高可判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案件編號:WKCC 3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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