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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漢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7人罪成

防暴隊伍當日曾於暴動現場發射催淚彈。 防暴隊伍當日曾於暴動現場發射催淚彈。
防暴隊伍當日曾於暴動現場發射催淚彈。
【本報訊】8名男子被控在反修例示威期間,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一人認罪,6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一人則暴動罪脫,但因藏有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8人昨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小,雖然他們只是蓄意逗留現場,認為他們刑責不輕,判7名暴動罪的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餘下一人判囚11個月。
本案8名被告分別是馬孝文、吳柏熹、譚煒誠、楊梓信、陳振華、陳嘉、林祖童及鄭智健(24至35歲)。當中鄭智健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餘6人均暴動罪成。當中陳嘉另因管有一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被判入獄36至45個月
法官昨判刑時表示,雖然各被告非領導者,但若非他們在現場逗留給予鼓勵,施暴者或不會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刑責亦不輕。法官考慮到暴動在尖沙咀核心地區發生,涉及上千人,歷時超過一小時,有執法人員雙腿有5.5%皮膚二級燒傷後,以4年監禁作暴動罪量刑起點,全部被告因無案底獲減刑3個月,另有被告因同意部分案情等因素獲額外減刑,最後判7名涉暴動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而餘下的林祖童,法官就指他當日是示威者裝扮,明顯有意使用雷射筆作攻擊武器,判他入獄1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2/2021
事發當日有執法人員下肢被汽油彈燒傷。事發當日有執法人員下肢被汽油彈燒傷。
事發當日有執法人員下肢被汽油彈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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