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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令拆僭建 業主罰款逾9萬

一名業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 一名業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
一名業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
【本報訊】若有違法僭建物,業主理應拆除。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三(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9萬元。屋宇署指出,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150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面積約21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該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罰款9.22萬元。
最高可罰20萬 判監禁一年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而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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