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警長轟斃疑兇遭控謀殺
【本報訊】坪洲警員開槍案引來全城關注,警員開槍制服形迹可疑人士過去時有發生,連同前晚案件,由2007年至今(撇除涉及2019年反修例事件)共發生最少19宗,共釀成5死6傷,另有一名疑犯吞槍自殺。
最近一次有疑犯被擊斃案,要數到2019年3月16日的「佳宝案」。案中54歲男疑犯闖入油麻地新填地街佳宝超市疑企圖盜竊,遭眼利職員發現並下「逐客令」,男子不忿離店,到附近燒臘店取走16吋長利刀,跑回超市找晦氣,舉刀劈向經理頭部,遭警員開槍擊中右胸腹間,送院後不治;遇襲經理後腦中刀送院。
此外,2009年3月17日,警員到何文田樂民新村對開山邊調查一名尼泊爾裔男子林寶Limbu Dilbahadur(時年30歲),懷疑他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期間警員被人追打,先後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對付兇徒未果,更一度跌坐山邊溝渠,惟對方仍持尖銳椅腳衝來,警員終向對方開槍,擊中其頭部致命。
僅3情況下可使用槍械
2001年6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在九龍城道執行反偷車及接贓行動時,一名偵緝警長開槍擊斃一名年輕客貨車司機,涉案警長被控謀殺罪,終因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開槍動機,涉及蓄意殺害或嚴重傷害死者,故謀殺罪或誤殺罪不成立,判處無罪獲當庭釋放。
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可在3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而「程序手冊」列明警員一旦遇致命武力攻擊,即是「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便可以使用槍械。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例如頭部等容易致命的部位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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