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傲慢的眼睛裏能有誰

在《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前,香港司法領域就存在着嚴重問題,且不斷暴露出來。主要有挑戰及抗拒人大釋法、為香港反對派提供保護傘、香港大律師公會直接間接參與反對派包括以大律師為骨幹的公民黨發起的「政治抗議」行動、極力保護殖民管治和文化影響等等,這使得香港司法領域成了政治堡壘,積蓄了龐大的政治力量。
這股力量在立法會佔有相當席位,在行政系統、政府部門掌握權力。他們還披着「代表法治」的虎皮,有「司法獨立不容干預」的金鐘罩,他們的「判詞」是絕對權威,不容公眾質疑;稍有質疑,就會掄起「干預司法」、「破壞法治」的大棍子。如此司法獨大、獨尊和威猛,「一國」自然不在他們眼中、中央不在他們眼中;至於香港輿情和「愛國愛港陣營」嘛,更是視為草芥。
在此背景下,有「國」字頭的法律,他們不以為然,甚至輕蔑;於是,《港區國安法》的公布實施,對他們刺激不小。他們本能的加以抗拒,將《港區國安法》視為挑戰,視為對他們「司法獨立」和「威權」的挑戰,想盡辦法用自己手中的法律工具加以「化解」,使《港區國安法》受阻重重。
毫無疑問,因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法律、司法體系是「兩張皮」,兩種「法源」。正因為如此,在「一國兩制」設計安排下,來自國家憲制和法律體系的《港區國安法》必須「大」過香港本地司法和法律,必須具有凌駕地位,兩者出現不一致、不適應,必須「地方服從中央」,必須香港這邊廂「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按照中央的要求,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整個管治架構,都要為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負責。
這是說,若不能主動修改本地法律「不一致」、「不適應」的地方,那就不能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中央理應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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