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愛國者治港要治司法

中央制訂的「愛國者治港」,原則要貫徹落實到香港整個管治架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政府法定機構及上層建築各領域。「愛國者治港」的原則,正在有條不紊的落實展開,然而司法領域「春風不度玉門關」,號稱「司法獨立」,針插不入,水潑不進,「愛國者治港」不得其門而入,一直是港英時代的原裝原味,盤據着港英餘孽的深厚力量,散發着殖民管治文化的濃重氣味。
從整個架構來看,司法系統成為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最大短板,《港區國安法》的最大短板,「愛國者治港」的最大短板,香港司法成為中央要修補上述三大短板的「法外之地」!對此,香港司法界一直很牛,抱團很緊,防範甚嚴,以為中央和港人無奈其何。他們有「司法獨立」的金鐘罩,有港英建構留下的制度和「清一色」人事,「森嚴壁壘」、「眾志成城」。然而,這種狀況不可能永遠下去,中央全面管治權、「愛國者治港」原則要貫徹落實,《港區國安法》要準確實施,這種狀況必須「打破」。
要打破,就要從「人」入手、從教育「人」的思想入手,「愛國者」稀缺就要多培養,愛國思想、國家意識不足,就要加強這方面的思想工作、教育工作,考核上崗。一個法律工作者,必須是愛國者、必須是有正確政治立場和思想觀念的愛國者,這是任何國家及司法制度都要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對此,中央和特區政府要開宗明義的講,要堅定明確、毫不含糊的提出要求,建立制度,立下規矩。
很長一段時間,中央不這樣講和要求,是擔心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擔心被人視為「政治干預司法」,香港司法中人正是抓住了這點抗拒中央管治權、抗拒《港區國安法》、抗拒「愛國者治港」。事實上,所謂「司法獨立」有嚴格定義和邊界,不可濫用、不可有悖國家憲制和利益,更不能成為某些人犯上、維護既得利益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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