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違清拆令 業主判兩年緩刑
【本報訊】僭建犯法,但明知故犯可謂罪無可恕。一名業主因一直不遵從根據依法發出的清拆令,日前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24個月。屋宇署提醒業主,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4次檢控共罰款6萬
屋宇署表示,有關命令涉及屯門井財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8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許可,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有關條文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因業主一直沒有履行清拆令,所以遭該署先後4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6萬元。
但該業主仍不清拆僭建物,屋宇署去年中再次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去年8月19日被定罪,並於本月6日被判監兩個月,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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