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人身傷害案可按期付賠償
【本報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昨日公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小組委員會在2018年4月發表諮詢文件,檢討關乎人身傷害個案中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評估的相關法律,以便考慮是否需要改革,以容許判給按期支付的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及改革建議,期間共收到51份公眾人士的回應,包括保險公司。
折扣率每6年一檢
小組委員會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就賠款的訂定和折扣率,財政司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折扣率的專責部門的主管,並建議該主管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並諮詢專家小組,折扣率應每6年定期檢討一次;在有限的情況下讓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如按期付款因收款的受償人提早死亡而終止支付,該受償人的受養人應獲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以失去生活依靠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以及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等。
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表示,按期賠款較一次性賠款有多個優點,包括可抗通脹、直至受償人死亡及避免他們家人過早用盡賠償等。他指有案例是受償人獲賠款後自殺,因賠款已可支持家人生活及不想連累家人,他舉例指工傷個案達嚴重殘障及災難性傷害程度,不難獲賠1,000萬至2,000萬元。
梁又表示,受償人可選擇每月、每3個月或每半年等方式領取賠償,他們可預計到賠償用於未來的醫療及生活開支,令他們可以過有意義的人生,非用了結生命換取家人生活,這是法庭判案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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