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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 律政司獲終院上訴許可

鄒幸彤於原審被判罪成,至上月獲高院原訟庭撤罪。 鄒幸彤於原審被判罪成,至上月獲高院原訟庭撤罪。
鄒幸彤於原審被判罪成,至上月獲高院原訟庭撤罪。
【本報訊】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前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上月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頒判詞,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命令之合法性,裁定鄒上訴得直。律政司昨日就該裁決向張官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張官同意案件涉及重大廣泛法律爭議,決定批出證明書,並押後頒判詞解釋詳細理據。
鄒涉違國安正還押
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律政司就案件提出終院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果可以,法庭處理辯方提出的合法性挑戰的正確方式是甚麼。
張官上月判決指出,《公安條例》只限特定人士就警方命令提上訴,不包括如鄒的一般市民,故她應有權在審訊時質疑命令合法性。張官亦指警方無認真考慮,集會主辦方表明願意配合警方的合理防疫要求,亦無顧及衞生署的報告,因此其禁令合法性成疑。案件編號:HCMA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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