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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香港律政司要問責

中央港澳工作大臣表示,《港區國安法》具有凌駕性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港區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
港澳工作大臣的這番話表示,是要香港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對錶,以《港區國安法》為準——準確執行《港區國安法》——將香港法律不一致的誤差校正。這樣的校正、修改,必須是特區主動進行,這也是「查找不足」。然而,《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兩年半了,這項工作特區政府包括司法界並未展開,為何如此?
首先,香港司法界並不真正認同《港區國安法》具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他們對《港區國安法》很牴觸,他們還是用傳統套路應對《港區國安法》。一是用本地司法和法律消解《港區國安法》,反正《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權通常情況下在他們手裏,可用程序和普通法處置《港區國安法》。二是香港有「終審權」、有「終審法院」,把本地司法體系和法律嚴密保護起來。
三是可總是強調「司法獨立」,強化自我保護,並宣稱這才是「法治」。四是借口《港區國安法》是「國家法律」,是成文法、大陸法,而香港實施普通法,他們不了解、不熟悉,對《港區國安法》難以執行。對於香港司法界的立場和工作狀況,特區政府似乎視而不見,兩年半以來並無解決問題,而是任由他們對《港區國安法》上下其手,肆意擺弄!
這種狀況,中央逐漸察覺。港澳工作大臣還特別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機制是「雙執行機制」,中央層面設立了駐港國安公署,對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在特區層面,設立香港國安委,依法處理有關具體事務,現在中央提出的「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就是特區「執行機構」要完成的任務,具體執行完成任務的是香港律政司,搞不好,要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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