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中環非法集結 5男女年卅判刑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中環一帶聚集。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中環一帶聚集。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中環一帶聚集。
【本報訊】2019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7名男女被指在中環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名女設計師被指管有3支士巴拿意圖損壞他人財產。8人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4項罪名,其中兩人承認非法集結罪,其餘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林偉權昨裁定否認非法集結罪的5名被告當中4人罪成,餘下一人則脫罪。只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被告則獲判罪名成立。法官將罪成的5人還押至1月21日判刑。
8名被告中的江偉文(20歲、學生)和葉栢良(25歲、冷氣技工),在案件開審前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其餘4男兩女被告依次是黃朗勤(22歲、學生)、蕭振灝(20歲、學生)、黃鋆國(24歲、招待員)、劉好途( 22歲、女保險經紀)、李浩章(20歲、無業)及呂傑靈(35歲、女設計師)。
同案20歲學生兩控罪不成立
首5名被告被控於當日在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劉及李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刑毀中環港鐵站F出口牆壁。蕭及呂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蕭涉管有一罐噴漆,呂涉管有3支士巴拿。法官裁定蕭振灝面對的兩項控罪均不成立,餘下5人當中的劉好途面對的刑毀罪不成立,非法集結則罪成,其餘4人均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指當日確有示威者在中環一帶非法集結、堵路、縱火及破壞交通燈等,認為4名非法集結罪成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蕭並非蓄意參與非法集結,並信立他管有噴漆只是打算拿回宿舍,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劉及李另被控一項刑毀,法官指有片段顯示李在中環站外牆塗鴉,因此罪成,但沒有證據顯示劉鼓勵李進行刑毀,故罪名不成立;被控管有士巴拿的呂,法官認為是呂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活動中使用,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5/202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
人人做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