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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雙執行是國安法特點

全國港澳研究會昨日召開「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在會上指出,制訂實施《港區國安法》是「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其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
他表示,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在特區層面,設立特區國安委等一整套維護國安機構,依法處理有關具體事務,一般情況下,《港區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區管轄。兩套機制分工清晰,同時又形成互補、協作和配合關係,構成香港維護國安完整的制度和機制。
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中央通過授權讓特區政府承擔有關維護國安責任,國安案件亦交由香港法庭審理,體現中央對香港的全力支持。而中央亦會作為香港的堅實後盾,承擔最後「兜底」的角色,在港府不能自行處理的情況下作出指導和解決,就如黎智英案由於終院已作出判決,政府難以再作糾正,所以人大才出手釋法。事實證明,中央始終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特區的治理問題,在處理國安問題上也不例外。
雙執行機制是中央主導、特區主責的執行機制。國安事務雖屬中央事權,但《港區國安法》賦予特區維護國安的權力及義務,特區政府應主動處理及堵塞國安風險。社會各界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好國安法,充分認識國安法的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才能為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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