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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警署外擲石 4人暴動候懲

事發時有人向深水埗警署擲石。 事發時有人向深水埗警署擲石。
事發時有人向深水埗警署擲石。
【本報訊】2019年8月29日晚上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有人向警署擲石。8名男女學生早前就此事被控暴動罪受審,案件昨日裁決,其中4人被裁定罪成,4人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游德康下令將4名罪成被告,連同早前已認罪的一名被告一併還押至2月4日判刑。
本宗案件為區域法院案件,但昨安排在西九龍法院裁決。8名受審被告依次為李倩瑩、黎擎智、陳栩樂、彭嘉豪、未成年林姓男子、林智鴻、梁嘉諾及梁皓天(16至26歲)。控罪指他們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參與暴動;李倩瑩另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昨日李倩瑩、黎擎智、陳栩樂及彭嘉豪被判暴動罪成,其餘4人罪名不成立獲釋。另外李倩瑩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法官下令替陳栩樂及彭嘉豪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另4被告無裝備脫罪
法官指,4名罪成被告中,李黎兩人的手套被驗出沾有與擲到警署的石塊脗合的物質,裁定他們就是擲石之人。陳彭兩人則明知現場有人挑釁警方及投擲物品,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留在現場振臂高呼,和「扮飛機」手舞足蹈,亦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過法官指李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不能肯定她有用它傷害警員的意圖,遂判其管有武器罪名不成立。
至於餘下4名被告,法官就指證據只顯示他們有逃跑,但逃跑未必是因畏罪。他們沒配備裝備,亦無與他人溝通,他們只是看熱鬧,故獲判無罪。案件編號:DCCC 423,4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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