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再談黎智英案送內地

黎智英的違反國安案,是大案要案,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可送內地審理。不管黎智英有沒有聘請「洋律師」介入此案,不管律政司和法院為此打多少官司,不管終審法院的最終判決導致了特區政府向人大釋法,不管高等法院是否押後黎案開審,也不管釋法結果如何,這宗案件無論當初和現在都可送往內地審理,關鍵是香港國安委想不想執行《港區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現在已經人大釋法了,其主旨是重申了香港國安委和《港區國安法》凌駕性的地位、權力和職責,對特區政府、司法機構如何全面、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提出指導。明白這個主旨和指導要求、貫徹這個主旨和指導要求,香港國安委將黎智英案送往內地審理,對全面、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有「補牢」作用,也即若把黎智英案放在香港審理,對全面、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和通過重大案件審判發展相關法理會造成缺陷。
《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但在「一國兩制」下,在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下,《港區國安法》在港落地和落實都要「通過」香港的司法和法律,這就難免會出現阻障和有意無意的扭曲。香港的司法人員對國家法律特別是《港區國安法》完全陌生,以他們所受的英式訓練的「法律思維」,能否審理好這樁國安大案是很成問題的。既然香港的司法人員對審理此案有「先天」的專業上和知識上的不足甚至缺陷,那就不能排除有「曲法枉法」的可能,而這種曲法枉法的情況一旦發生,以普通法「案例大晒」的做法,就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落實造成長久的傷害性影響。
《港區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要由特首委任的「國安法官」審理,這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然而,中央沒有對「國安法官」提出學習國安法及考核上崗的要求,在這個漏洞沒有補好之前,黎智英案送往內地審理,難道不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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