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愛國者治港司法例外嗎
特首李家超日前接受媒體訪問,談到愛國者治港的重要性和原則性的時候,他說:「任何國家我相信都要愛國者治港,你說有個叛徒、叛國者治他的國家,我未聽過,就是因為我們太君子,某程度將這事自由發展,走上歪路。就等於當父母,你都希望子女發展好,但他去了吸毒,你當然要幫他,扶他入正途。」上述講話的發表,是在人大常委會第6次釋法之後,特首對愛國者治港重大原則的演繹更昇華了。那麼,司法機構可例外嗎?已貫徹愛國者治港了嗎?
倘若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和要求,在司法機構的所有部門及官員,包括法庭法官都全面貫徹落實了,沒有漏洞或沙眼的話,還會發生人大常委會要應特區行政長官的要求作第6次釋法嗎?倘若沒有存在「不設防」的情況,若法官們有不明之處,為何不依《基本法》在作出終審判決前,先尋求人大解釋?為何不營造「琴瑟和諧」的「將相和」局面,令行政和司法合力維護國家安全,不是更加完善嗎?
棄《基本法》不用,反為判政府輸官司及訟費,無非6個病因使然。一是強硬堅持司法「獨大」凌駕性;二是部分人固有效忠對象未轉變;三是「獨立王國」的勢力佔主導;四是對國安沒承擔沒要求;五是抗中意識作祟;六是瞧不起成文法(大陸法)系的心態不服膺。不過,哪個病因主導或6個都有,恐怕真正發病原因永遠不會有真相。總之,司法不自行改革,最終便由別人改它吧!
釋法的是非曲直,只要看看司法機構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的當天晚上作出的回應聲明,便可見端倪。全港市民都希望,司法機構用愛國者治港的標準和實際行動履行其聲明,以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實績,挽回公眾對司法機構維護國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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