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印尼黑工各囚15月
【本報訊】4名印尼籍女子在港從事非法勞工,本周三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她們亦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被判監禁兩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共被判監禁15個月。
於餐廳從事雜務工作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去年12月21日連同警方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秀茂坪一間餐廳內拘捕該4名印尼女(34歲至43歲),她們當時正從事雜務工作,並在港逾期逗留。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一人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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