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8人罰款緩刑復釘牌
【本報訊】涉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8人被判罰款及監禁緩刑。警方長沙灣分區由去年7月至今,就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進行多次行動,共拘捕20人。而在檢控方面,去年9月至12月就8宗由該分區負責、有關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案件,8名年齡介乎17至46歲的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數千至過萬元不等及監禁14天(緩刑兩個月),所有被定罪人士均被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22歲仔涉5罪被捕
另外,該分區周三亦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一名姓廖(22歲)男子,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時無佩帶頭盔」及「在人路上駕駛或策騎」等罪被捕。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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