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釋法愈辯愈明 鞏固香港法治
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和47條的解釋。這次的人大釋法,對黑暴背後黑手黎智英來說,絕對是迎頭痛擊,大快人心。
絕不影響司法獨立
要點一:絕不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在此之前,人大曾經5次釋法,每次釋法都幫助香港釐清了跟《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及時穩定了當時香港因相關條文的爭議所引發的不安情況,而每次釋法不但愈辯愈明,更為本港創造出比以前更穩定的法律環境,使香港可以重新把精力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讓所有市民受惠。在很大程度上,釋法豐富了《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戰」經驗,非但不會影響司法獨立,而且有助鞏固香港的法治。
要點二:跟世界做法接軌。不說不知,原來在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南非這些前英國殖民地國家,現在當地的法庭都不再允許案件的辯護人由英國的大律師代表。這些國家這麼做,是把司法獨立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既是世界潮流和規範的做法,那麼香港又怎可與眾不同、獨樹一幟呢?
香港已回歸祖國,必然跟上述國家一樣,有維護國家主權的責任。其實這件事可以從成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角度來理解。眾所周知,英國的法院不會允許中國律師在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裏為被告進行辯護,那麼為甚麼在中國土地上的國家安全案件裏,卻可以由英國的律師來代表被告呢?這如果不是荒天下之大謬,還能是甚麼?
要點三:釋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別的不說,光是上述通過保持司法獨立來維護國家主權一項,已經足以解釋釋法的必要性。當然,案件的性質是另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黎智英被控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換言之,那是宗關係國安法的案件。顧名思義,國安法涉及的就是國家安全,也就是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事。綜觀全球,沒有任何國家會允許其他國家去干涉這種性質的法律案件,那麼香港當然也不應例外。這次黎智英要聘用的律師,不但在法律層面上很少處理大陸法體系的案件,在本港沒有全面的執業律師牌照,而且在更廣闊的層面來看,那位律師不擁護中國憲法的根本性地位,也不懂中文,而且讓這麼一名律師因處理案件而得以看到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文件,那絕對是不恰當的。這一點,相信理智正常的人都會同意。
《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制訂,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5條表明,當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在法律落實後出現新情況而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時,便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可見,這次釋法是絕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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