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女教師後反口 教局須賠69.5萬元
【本報訊】一名英文科女教師原獲通知被官立學校聘用,但隨後卻突然被告知不受聘。她指背後原因是她親自遞交履歷予校方,而教育局內部政策卻規定校方只可處理由局方取得的履歷。該女教師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去年5月裁定教育局的內部政策不合理,且使女教師最終不獲聘用,判女教師勝訴,並下令局方須作賠償。女教師要求局方賠償1,604萬元,法官昨日就此頒判詞,裁定局方須賠償69.5萬元。
本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唐慧儀(譯音),答辯人是教育局局長及教育局。申請人經過兩輪面試後,獲通知已被福榮街官立小學選中,將會在學校教授兩個學期。申請人隨即呈交所須的補充文件,但在6星期後獲告知不獲聘用。
官指申請人已與校方談妥合約
法官昨於判詞重申,申請人已與校方談妥合約,亦答允受聘,只是因答辯人干預才告吹。在此情況下,法庭在這宗司法覆核案頒布賠償令屬合理。
就賠償額方面,申請人要求就其精神受困擾賠償300萬元、及賠償兩年收入損失近195萬元,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元。不過法官指在一般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方面,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至於兩年收入損失,法官指申請人在其中一年有工作,故只可獲約一年損失賠償共69.2萬港元,加上申請人已支付的3,000多元教師註冊費,局方合共須賠償69.5萬港元。案件編號:HCAL 1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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