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明確國安權責 國安委「總兜底」
有關「黎智英案」爭議,歷經幾輪「峰迴路轉」,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對《港區國安法》第14、47條的「釋法」,明確闡述相關部門機構的權責和辦事流程,特別申明國安委對國安事宜最終負責的「總兜底」職能,彰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三權配合」,助力提升管治威信、優化管治質素,減免「被衍生」或「被設計」的爭議或衝擊。
今次「釋法」首與《港區國安法》有關,亦不再針對個別案件或裁決,而是以《港區國安法》為依歸,並從原則和程序出發,確保國安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授權,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由治及興」。
細研「釋法」內容,大家可以清楚看到:第一,「釋法」沒有干預本港法院對該案的處理,也無損《基本法》賦予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更從未阻撓符合條件的海外律師在港參與法律服務的機會。第二,中央始終重視並維護特區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制度,亦樂見不同國籍法律專才來港服務,協助完善香港法治。第三,現有的言論和新聞自由繼續得到維護。第四,包括國安委的部門機構的執法權力和程序保留不變。
主動出擊 已有進步
更重要的,在經「釋法」的再三申明,凸顯了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清晰了國安委、行政部門、法院機構之間就國安事宜的權責、程序和要求等,不容再存扞格誤會,對助力「一國兩制」行久致遠,推動國安工作,具有積極性和建設性的意義。
說穿了,在鐵證如山下,所謂「外聘英國御狀」風波,由香港延伸到國際,從來就是一個由國際力量操作,用以試探《港區國安法》底線、弱點和意志的「政治氣球」。至於今次「釋法」的最大亮點,在於明確了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安工作主體責任、凸顯了國安委在處理國安工作的特殊地位和職能,並且要求在預見國安危機暴險前,便主動出擊而不是繼續依章行事「玩流程」,坐待情況失控才「嗌救命」。須知應斷不斷、反受其亂,特首今次主動提請「釋法」,已有進步但仍未足夠,應即時檢討跟進法例,堵絕所有可能的「被操作」空間。
證明書制度、國安委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釋法」效力可追溯至法例生效日、特區政府應及時修改和完善本地相關法律等,都是今次「釋法」的主要成果。一句話,就是充足而明確的授權,確立國安委主導國安工作的「總兜底」地位,有綱有目地拓建長效執行的國安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黎智英案」的風波雖鬧到沸沸揚揚,但不少論點與「釋法」的方向、內容和結果的落差頗大,令人關注在風波背後是否另有圖謀,相關的政、學、法界對《港區國安法》認識是否正確?是否足夠?而在「釋法」之後,當局應如何加大執法力度?如何開展對公眾的國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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