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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釋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安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對《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解釋,釋除了社會各界擔心聘用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時的各種疑慮,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職責,闡明了《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為未來發生類似問題提供了解決的機制,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須嚴格遵循,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憲法》第67條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港區國安法》第65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筆者認為是次釋法合憲合法合情合理,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更促使《港區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銜接,讓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這次是本港回歸以來第6次釋法,採取中間落墨的方式,未直接就可否聘用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作釋法,而是闡釋早已訂明的條文,解說證明書的適用範圍,補充原有法律,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再者,本港涉國安案件佔司法案件中比例極小,國家更支持本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海外律師依舊可為本港民事、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貿易、法律仲裁等服務提供貢獻。
香港過往的經歷清楚顯示,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香港安全,沒有香港安全就沒有市民的安居樂業。筆者期望特區各機關正確理解其職責,共同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好香港和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市民來之不易的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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