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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人大釋法最大看點

今次人大釋法的最大看點和重要意義,是根據《港區國安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國安法的權力,對香港司法、香港法院具凌駕性,他們必須執行國安委作出的決定。
其實,香港國安委「與生俱來」就有這樣的權力——《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定,香港國安委有權就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並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據此,人大釋法認為,「不具在香港全面執業資格之海外律師」的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中需要認定的問題,應該取得擔任香港國安委主席的特首發出的證明書。人大釋法還認為,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法案件時,若涉及國家秘密認定問題,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有關證明書。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必須執行。
人大釋法認為,在《港區國安法》第14條下,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而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應尊重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不得干涉;《港區國安法》第14條還明確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述可知,香港國安委的地位和權力,對香港司法具有無可置疑的凌駕性。然而成立兩年半以來,在香港司法眼中,國安委似乎不存在,特區政府、特首也沒有運用這方面的權力解決《港區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國安法本身是否「安全」的問題,導致了在黎智英聘請「洋大狀」介入國安案中,律政司與各級法院反覆博弈,讓終審法院抓住「法律程序」問題判律政司敗訴,逼得行政長官要上書人大釋法。本來一件完全可以在《港區國安法》和國安委自身權力範圍內解決的問題非要鬧到中央,搞得沸沸揚揚,為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司法提供口實。
筆者曾質疑香港司法中人包括檢控官、法官、律師有沒有好好學習《港區國安法》?現在要再質疑特首和國安委的三司高官們有沒有好好學習《港區國安法》?這事必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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