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暴動案 13人分囚29至63月
理大外圍戰場 逾250燃彈橫飛
於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12港人蛇之一的郭子麟在內等13人被控當日於油麻地參與暴動,其中兩人認罪,餘下11人經審訊下被裁定罪成,為首宗理大外圍衝突事件的定罪案件。該案昨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分別判處13人監禁29個月至63個月,認為示威有一定程度計劃及預謀,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力,且在50分鐘內向警方拋擲逾250枚汽油彈。當時環境猶如小型戰場,暴力程度十分嚴重,且嚴重影響交通。官指雖然未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帶領號召角色,但示威者行為挑戰警方權威,必須判處被告監禁。
被告依次為文員李卓珩(23歲)、裝修學徒陳駿煒(24歲)、IVE學生劉嘉樂(23歲)、攝影師鄭家裕(30歲)、IVE學生林敏諾(19歲)、獸醫護士廖卓賢(21歲)、保險理財顧問馬宇亮(24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22歲)、剷車司機容家俊(23歲)、跟車散工勞尚文(22歲)、學生梁楀燊(18歲)、咖啡師張賀琪(20歲)及大學生郭子麟(18歲),上列年齡及職業均為案發時資料。
4同袍傷 警歡迎裁決判刑
各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近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有9名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指他們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料、雷射筆、鉗、扳手等物品。除林敏諾及郭子麟於開審前認罪外,其餘被告均是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指13名被告當中,兩名認罪被告及馬宇亮被捕時持有玻璃樽、汽油彈及打火機等物品,參與程度較高,罪責最重,以監禁63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減刑至監禁47及40個月。判囚40個月的郭因另涉潛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判囚10個月,官頒令兩案共判囚44個月,扣除已服刑期等因素後,減至監禁29個月;容家俊及勞尚文因被捕時沒有任何裝備,故刑責最輕,均判監54個月;餘下7人,身上有不同的裝備但未有使用過,故判囚60個月。
案情指,自2019年11月11日理大被佔領,示威者持續上街聚集組成「戰線」並表示要「營救理大」。警方於11月18日晚在控罪地點附近進行圍捕,當時大批身穿黑色衣物、以口罩遮蓋容貌的示威者在場與警方對峙,包括用雷射光束照向警方、用雨傘及雜物築起陣地、投擲汽油彈等。警方其後作出驅散,並於案發現場附近先後拘捕該13名被告,在部分被告身上發現汽油彈、打火機燃料及雷射筆等物品。案中有4名警員受傷,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庭外表示,警方歡迎裁決及判刑,認為刑期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及暴力程度。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DCCC 4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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