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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訛稱事主拒助查 男警罪成

被告溫志煒 被告溫志煒
被告溫志煒
【本報訊】中年男警員被指在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於調查報告中訛稱與案有關的市民拒絕協助,更疑「自製」市民投訴電郵以加強說服力,警方最後亦終止調查。惟上司懷疑警員自編自導自演事件,遂向上級報告。涉事男警早前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
50歲被告溫志煒,被控一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官拒信納上司設局誣陷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稱晚飯後看見枱面放有涉案投訴電郵信件副本,於是夾附在調查報告呈交予上司。雖然辯方質疑被告上司因兩人關係欠佳,設局誣陷被告,但裁判官認為該上司大有可行或容易整治的方法,毋須如此大費周章,反觀被告的做法不合常理。裁判官直指被告作出明顯不誠實及失當的行為,而被告崗位是肩負打擊罪案的目標,市民及警隊的期望至少是誠實及妥善執行職務,其行為的嚴重性非微不足道。案件編號:STCC 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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