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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過路案 上訴庭維持辯方不獲訟費

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大律師梁耀祥(左)及律師侯振輝(右)。 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大律師梁耀祥(左)及律師侯振輝(右)。
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大律師梁耀祥(左)及律師侯振輝(右)。
【本報訊】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獲委派審理一宗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雖然該案原本僅預計審兩日,控罪最高刑罰亦僅為500元。結果何官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並判案中女被告無罪,但批評辯方兩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兩名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元訟費給控方。兩名律師之後就訟費命令提上訴,上訴庭其後撤銷有關命令,並重新頒令控辯雙方均未能獲得訟費。兩名律師要求控方支付上訴時的訟費,再向上訴庭申請更改命令。上訴庭昨頒判詞駁回有關申請,重申兩名律師在審訊中的表現是不能接受,他們不獲訟費是完全合理。
浪費法庭時間 控方需付訟費
案中被起訴最終脫罪的是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原審時代表該被告,但被罰支付訟費的為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梁及侯為是次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人,答辯人是香港政府。上訴庭於今年9月頒判詞,處理兩名律師的訟費命令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確沒有盡責去管理好審訊,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去協助裁判官,但因上訴人行為屬自招嫌疑,故未能獲得訟費,且因控方亦須就浪費法庭時間一事負責,故亦需自行支付訟費。
在上訴庭頒判詞後一星期,梁及侯提出更改訟費命令申請,要求控方支付上訴時的訟費。上訴庭頒發判詞指,申請人企圖重新解釋及合理化他們的行為,這無疑等於再申請上訴,這是不被允許的。上訴庭指,訟費命令涉及司法酌情權,雖然之前法庭接納上訴並撤銷原審命令,但兩名申請人在審訊時的表現屬不可接受,亦不利於執行司法公義,他們不獲訟費是完全合理,故拒絕是次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是次衍生的訟費。案件編號:HCMA 309/2020
被指亂過馬路,但最終脫罪的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被指亂過馬路,但最終脫罪的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
被指亂過馬路,但最終脫罪的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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