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陷阱 演唱會「內部飛」騙局 唔見$4000 歌迷中伏
歌手陳奕迅本月起舉行跨年演唱會,接連有歌迷買「黃牛」慘墮網購騙案。繼早前有女大學生於社交平台「微博」花費21萬人民幣(約23萬港元)買門票遇伏後,有讀者近日向本報表示,花費近4,000元向網上賣家購買4張「內部飛」,惟付款後對方失聯,而相關涉詐騙帳戶仍在社交平台活躍。警方確認接獲報案,暫未有人被捕。
受害人在社交平台Facebook見到一名自稱為Chris的人士,以正價放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指取票時會另收400元費用,受害人不虞有詐,10月底付款3,920元購買4張門票,惟對方收款後隨即失聯。受害人連日聯絡對方,並揚言報警,但始終未獲回覆。
受害人轉帳戶聯絡 騙徒即現身
受害人發現Chris仍在社交平台活躍,便嘗試用另一個帳戶聯絡對方,假意要購買門票,Chris立即回覆,更出示一張保險公司卡片以示身份,又提供轉數快及銀行帳戶供「入數」。翻查保險業監管局網頁,確實有同名同姓的經紀登記,不排除是盜用他人身份。
首10個月錄逾7000網購騙案
警方發言人證實,一名女子於本月12日到灣仔警署報案,指她在社交平台向一名賣家購買4張演唱會門票,其後與對方失去聯絡,懷疑受騙。案件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由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發言人又提到,今年1至10月警方共接獲7,060宗網上購物騙案。
此外,讀者亦擔心,由於該案件涉款不足10萬元,即使成功拘捕騙徒及成功定罪,「都唔一定獲判賠償」。有法律界人士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4條「在定罪時復還財產」,凡任何人就可公訴罪行被定罪,任何被發現由他管有或由任何其他人代他管有的財產,可由法庭或裁判官命令交付法庭或裁判官覺得有權獲得該財產的人。另第210章《盜竊罪條例》30條「歸還令」亦有類此條文。因此即使涉款金額不多,亦有機會獲法庭判賠償。
市民在進行網上交易時要謹慎,警方呼籲市民,要光顧信譽良好的賣家,盡量選擇當面交收;應盡量透過官方銷售渠道購買貨品;付款前應先搜尋賣家的電話號碼、銀行戶口號碼、專頁名稱等,並留意負評;出售貨品時,不應單憑入數收據便相信付款完成,亦應核實帳戶結餘以確認成功收取款項。付款前,可搜索「守網者」網站的「防騙視伏器」,如有任何懷疑,應立即終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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