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理大外集結 羅健熙同案4人判監
【本報訊】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在尖沙咀聚集,與另外3人就非法集結罪受審,同案另一名被告則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在區院審訊後,羅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4人則罪成,至昨日分別被判囚15至24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其中3名被告異口同聲地表示打算幫助年輕人或學生,但他們無權挾一己之善來阻礙警方執法,這種扭曲的正義之心亦非求情理由,而案發於酒店及辦公室林立的旅遊區,影響他人的日常生活,案情嚴重,法庭量刑時須予以懲罰及阻嚇。
囚15至24月 最老70歲
昨日面對判刑的4被告分別是陳重誼(70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莫德惠(38歲、教師)及鄧卓儒(26歲、記者)。首3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昨同被判囚24個月。鄧卓儒則獨自面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7條索帶、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及一個配有刀具的多用途工具,則被判囚15個月。羅健熙雖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不服裁決,並於上周向高院上訴庭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案件編號:DCCC 650,651,653,654,655,6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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