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拆僭建物 業主再罰款逾6萬
【本報訊】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在本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6萬元。
曾3次定罪 共罰8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葵涌大隴街一幢商住大廈用作住用的平台搭建物,面積約110平方米,為涉事單位近3倍面積。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3次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共被判罰款約8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有關清拆令,屋宇署遂第4次提出檢控,該業主於本月14日再次被定罪,並判罰款6.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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