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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下風雲:亂港無罪 罪在警方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發表涉及六四集會的文章,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監15個月。惟高院日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這宗案件再次折射司法對反中亂港者的態度,是何其寬宏大量;對警方的態度,又是何其敵視。
判詞指,警方當時以公共衞生為理由,發出禁止令禁止集會,但《公安條例》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舉行,並只可在其他措施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下,才可禁止集會。警方並無認真主動考慮向衞生署索取專家報告,也沒有考慮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等可行措施,達致控制病毒傳播風險,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要求。
判詞又指,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以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發出禁止令,但亦無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因此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一般市民自是被這些法律詞彙弄得頭大如斗,但鄒幸彤發表涉及六四集會的文章,煽動鼓吹市民參加非法集會,卻是明擺着的事實。法庭就該集會是否非法大做文章,甚至指警方獲得的禁止令可能才是違法,將原有的是非完全顛倒。究竟這是公平公正還是早有預設立場,市民心中自有一把尺。只是事件再一次證明,本港司法仍是一座針插不入、水潑不進的大山,司法人員全無國家安全觀念,視英國為圭臬,視反中亂港為尋常,可嘆可悲。司法界至今拒絕改革絕對不足為奇,一旦改革了,這些司法人員還能立足指點江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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