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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6旬婦公眾席叫囂被控 律政司求立會交人作供

今年5月初,一位婦人喺立法會公眾席叫囂及丟身份證被捕。 今年5月初,一位婦人喺立法會公眾席叫囂及丟身份證被捕。
今年5月初,一位婦人喺立法會公眾席叫囂及丟身份證被捕。
今年5月,立法會大會就《2022年撥款條例草案》二讀期間,一位花甲婦人喺二樓公眾席叫囂,聲稱被警員迫害要求徹查,結果被命令離開公眾席,其後遭到檢控。因案件交由法庭審理,需傳召相關立法會人員,但原來未經立法會特別許可,佢哋係唔可以出庭作證㗎,咁點收科呢?
被告鄭敏娜,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嘅藐視罪同干預立法會人員。案情指佢喺今年5月4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2樓嘅公眾席作出擾亂行為,令到立法會嘅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又抗拒兩位立法會人員。事後鄭指自己只係想表達訴求,冇意圖藐視會議,亦冇襲擊立法會人員。但律政司有意援引證據去證明被告鄭敏娜當時大聲叫囂,並向會議廳拋擲自己張身份證,而當日會議需暫停約5分鐘。
列今日大會議程審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如未經立法會特別許可,任何議員或者立法會人員,唔可以就會議紀要或證據紀錄等嘅內容同文件,喺其他地方作證。所以律政司尋日就呢宗案件向立法會提交請求,希望7個立法會保安、人員同受僱於立法會嘅人士可以喺案中作證。而據《議事規則》第90(2)條,主席梁君彥已經按指示,將請求列入今日嘅立法會大會議程及審議。而有關案件已排期喺出年2月3日至7日期間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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